独家丨标准必要专利(SEP)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2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在全球技术标准竞争日趋激烈、专利纠纷持续高发的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规范管理已成为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抓手。本文梳理了国内外SEP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发展现状,总结了必要性判定的核心原则与方法,并立足政策导向、产业实践与现实问题,从构建SEP审查体系、建立审查机制、完善政策指引和搭建综合数据库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旨在推动构建科学规范的SEP治理体系。 


文/牛利芳1 邬雨笋1 祁新雨2 何玉环1

1.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2.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发展工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明确工作方向,为二者协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和专利化工作力度,推动形成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建立“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的机制,助力我国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实现专利技术与标准体系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国在全球标准领域的话语权。同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 划》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提出“促进技术、专 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同时明确强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标准化工作,探索开展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试点。在标准化领域,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机制发展现状

1.1 国外SEP必要性审查机制发展现状

国际组织及国外主要国家已形成各具特色的审查体系。ISO标准必要专利审查以《ISO/IEC Directives》 (Part 1 Annex SL)为依据,明确了两个核心义务和一项透明度原则: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负有尽早披露其持有的SEP或潜在SEP的专利披露义务;专利权人需书面声明,愿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许可其专利的FRAND承诺义务;专利信息需记录在标准化文件引言或附录中的透明度原则中。

审查流程大致可分为:声明、技术评估、记录与公示等三个阶段。声明阶段,即专利权人向ISO提交《专利声明表》,说明专利范围、许可意愿(FRAND或免费许可);技术评估阶段,即ISO/TC负责评估 专利的必要性,但不验证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或范围,以避免法律责任;记录与公示阶段,即声明的专利信息在ISO标准文件中公开,供行业参考。

欧盟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下设了“能力中心”负责SEP强制注册及必要性审查,强调行政事前干预,未注册的SEP将无法在欧盟提起侵权诉讼,通过提高透明度来保护实施者的强制性事前审查模式,其审查结果虽无法律效力,但可作为许可谈判或诉讼中的参考依据,有效减少争议成本[1]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5年底成立了“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其审查模式更侧重依托市场机制,兼顾行政引导与司法保障。

英国采用市场与司法结合的模式建立了“标准必要专利资源中心”,为需求方提供数据、指南等支持。

日本则形成了兼具专业性与规范性的审查体系,日本专利局(JPO)2017年发布了《标准必要性判定意 见指引》,首次提出“虚拟对象产品”的概念,规定了标准必要性的判定是由标准所定义的虚拟对象产品与权利要求之间的比对,而不是标准文本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比对。JPO必要性判定流程大致如下:请求 方提交必要性判定请求书、JPO审查请求利益及形式要件、形式审查通过后由被请求方提交答复书、JPO合议组综合双方意见进行判定、出具必要性判定意见书。判定结论分为确认SEP(虚拟对象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否定SEP(虚拟对象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 围)。JPO出具的判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有效解决SEP许可谈判及诉讼中的必要性争议,同时要求判定意见(非商业秘密部分)公开,保障透明度[2]

1.2 国内SEP必要性审查机制发展现状

我国以司法事后审查为主,监管趋于谨慎,且尚未出台关于标准涉及专利的必要性审查的政策文件,也没有建立相关的行政制度,相关规则散见于以下文件中。例如,《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了专利披露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信息披露等“披露”和“许可承诺”管理流程;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则重点关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垄断行为,提供了反垄断执法依据,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操作指南》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综合性指导文件,内容涵盖必要性评估、FRAND原则解释、许可费计算方法、谈判流程等。

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现状与问题

2.1 ISO/IEC标准SEP现状与问题

本文以ISO官方网站上登记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580项ISO标准(截止到2024年10月)为研究对象开展 系统的统计分析。研究发现,单项标准拥有10个及以上必要专利的情形,约占登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ISO标准数量的1.4%;580项ISO标准共涉及3409项专利,由450家企业共同持有。

从标准归口来看,580项涉及专利的ISO标准分属99个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其中,SEP持有量靠前的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依次为ISO/IEC JTC 1(信息技术联合技术委员会)及ISO/IEC/JTC 1下设的SC 31、SC 27、SC 17、SC 6、SC 23,ISO/TC 42(摄影技术委员会)。此外,IIW(国际焊接学会)相关标 准中约172项涉及专利。由此可见,国际标准中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占主导地位,ISO/IEC JTC 1及其下属多个分委会包揽大量涉专利标准,而且超九成涉专利的ISO标准集中在少数TC/SC,说明高技术领域在制定国际标准时,专利嵌入已成为常态化模式,头部标准化技术组织成为SEP布局、博弈的关键载体。

国外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通常被称 为“必要性评估”或“有效性挑战”。必要性评估首先要逐字逐句地将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技术标准的特定章节、条款进行比对,初步判断实施该标准条款是否必然会触及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次,开展技术替代方案分析,一方面判断该专利对于满足标准 要求而言是否为“实施标准不可替代的技术手段”,若存在相应的替代方案,则该专利对标准不具备必要性;另一方面,还需判断该替代方案是否具有大规模普及与应用价值,一个成本极高、性能极差的方案通常不被认定为有效替代。有效性挑战的核心通常是由专利权人向标准制定组织提交SEP声明,该声明一般被视为该专利“必要性”的初步证据。当专利权人出示了SEP声明和权利要求对照表,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实施者一方,由实施者负责挑战并证明该专利的非必要性或无效性[3]

这种审查方式最明显的问题在于替代方案的判定既要考虑技术可行性,还要评估成本、性能及规模化应用价值,该评判缺乏统一的量化指标。而有效性的判定主观性太强,往往受主观判断和行业立场影响,评判结果弹性大。整套机制以事后有效性挑战为主,标准制定阶段缺乏前置筛查,导致非必要专利、冗余专利嵌入标准,待标准发布、产业大规模落地后,再通过挑战纠错,会造成产业领域的沉没成本大幅增加。

2.2 国家标准SEP现状与问题

截至2024年11月,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查询到的涉及SEP的国家标准及国标计划共96项。这96项标准共涉及668项专利,分别由146家企业和13个个人或个人团队拥有。

从国家标准归口单位来看,96项涉专利标准分属41个归口单位。其中,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委员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全国网络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全国动物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涉专利标准均超过5项,是国家标准SEP分布的核心归口单位。总体来看,涉及专利的标准领域分布高度集中,主要聚焦在信息通 信、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数字经济、消费电子与家居等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标准与专利的融合程度持续提升,相关部门也在逐步推进标准必要专利的规范管理,如出台《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防范垄断风险、提出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的相关意见,但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必要性审查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自2013年发布以来,在明确国家标准制修订中专利披露义务、FRAND原则适用导向等方面奠定了制度基础。但随着SEP领域实践不断深化,高新技术领域、新能源汽车、工业互联网等专利密集型产业崛起,SEP许可费争议、必要性认定纠纷、披露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频发。该规定内容简略、条款模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已难以适配产业发展与规范管理的现实需求,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SEP“必要性”界定缺乏统一共识,利益诉求分歧导致界定标准不一。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各有侧重,导致各方在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界定标准上未能形成统一共识。加之目前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未能有效解决各主体界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SEP过度声明现象也客观存在,项目组在开展国家标准报批审核环节对涉及SEP的标准进行审核,发现非必要专利写入标准、过保护期专利写入标准、专利与标准的技术关联性不明确等问题在国家标准中普遍存在,这与“必要性”界定共识缺失密切相关。但由于前端缺少明确的SEP审查主体和流程,给标准发布造成不必要的延误与风险,亟须建立一套规范的审查体系来指导SEP审查工作[4]

二是审查执行主体权责模糊,制约审查工作的有效实施。SEP必要性审查涉及专利权人、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实施方、评估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方,但审查执行主体的角色定位、专业领域与权责边界均不够清晰,执行主体不明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虽明确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但未对审查执行主体进行具体规定,未形成明确的权责划分与协同机制,导致标准制定过程中各相关方权责交叉、推诿扯皮,无法形成审查合力,加之多数标准制定组织本身不具备SEP必要性审查的专业能力,且不承担对披露专利的必要性审查职责,进一步加剧了审查乱象,使得非必要专利、过保护期专利被违规纳入标准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亟须引入以第三方为审查执行主体的审查机制,确保审查的专业性和中立性[5]

三是SEP必要性审查机制存在明显缺失,审查结果公信力不足。审查的方法不统一,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审查流程和细则,部分评估方法尚未经过大量实践验证,其科学合理性仍需进一步检验,导致不同主体采用的审查方法差异较大,审查结果在公信力、科学严谨性及公正性方面存在不足,难以获得各方认可,无法有效化解SEP相关纠纷,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完善SEP相关制度的要求仍有差距。

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机制建设的建议

3.1 建立权威的SEP必要性审查机制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SEP必要性审查与认定。依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独立属性可以有效地避免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专利许可组织和标准制定组织因利益诉求分歧导致的不公正认定。与此同时,搭建系统化的SEP必要性审查认定体系[6],统一审查尺度、提升审核公信力;建立标准化全流程审查机制,将审查环节前置至标准制定阶段,从源头减少后续专利争议;整合行业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标准化专家等多元力量,组建跨领域专家库,弥补单一主体审查的知识短板,提升审查专业性与全面性。

3.2 建立完善SEP备案管理机制

建立SEP备案管理制度。建议采用“政府指导+行业共建”的模式,由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SEP备案平台、制定统一备案规则,试点开展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备案,要求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专利权人披露标准关联性声明及权利要求对照表,并定期更新。在国家标准必要专利审查试点基础上,鼓励信息技术、通信、新能源等专利密集型产业的行业标准和重要团体标准积极推广SEP备案制度,为产业发展提供清晰的专利布局指引。通过备案制度公开有关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如专利基础信息、标准关联信息、许可信息等,让相关企业和公众能够便捷查询、清晰了解专利布局情况。既便于在技术研发、产品生产等过程中合理规避侵权风险,又有助于促进专利许可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3.3 推进SEP相关规定的制度升级

建议启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修订工作,基于“问题导向+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SEP必要性认定的量化标准,界定“技术必要性”核心要素,增加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要求,将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嵌入国家标准制修订全流程,未通过必要性审查的专利不得纳入标准核心技术条款;细化披露义务的履行节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在立项阶段即提交《专利关联声明》,专利权人在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动披露关联专利清单和权利要求对照表,未按规定披露的,其专利不得被纳入标准。

结语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的战略性创新资源。因此开展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机制及评估体系建设研究,对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整体发展态势,帮助创新主体更好掌握标准与专利协调创新发展的理论方法,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制、专利布局与产业应用全链条串联,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郑伦幸.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25(06):57-72.

[2]刘影.日本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判定方法[EB/OL].(2020-09-07)[2026-03-26].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45498.html.

[3]易继明,徐慧丽.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政策走向及中国的因应[J].知识产权,2025(04):12-34.

[4]赵辉,肖翔.标准必要专利评估筛选研究以5G专利为例[J].高技术通讯,2020(30):101-108.

[5]冀瑜,邢禹,郑璇.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修订(EU)2017/1001号条例的提案》述评与我国应对[J].标准科学,2023(11):33-38.

[6]徐静,王法中.标准必要专利认定关键技术研究与探讨[J].中国标准化,2024(19):91-94+110.

责任编辑:质量与认证 信息来源:《质量与认证》杂志 2026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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