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特检机构高质量发展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围绕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创新能力、提供高品质服务三方面部署。拓展领域上,要求建立专项服务机制、组建专家团队,支撑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推广,强化检验对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服务,并开展新型、极端复杂及老旧设备安全防控研究。创新方面,提出加大科技投入、资源共享与协同攻关,完善激励机制与成果转化奖励,推动跨区域协同与设备数据技术方案共享。服务方面,提出品牌建设、优势专业做强、技术服务联盟与中国特检品牌,支持国际化与标准化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出口设备及海外项目并加强海外合作。
工信部等五部门印发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指南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该指南明确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由基础通用、重点领域、管理保障三部分构成,覆盖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与科技咨询等服务领域,提出对服务过程、质量要求、人员资质与平台规范等开展标准化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规范
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为基础,构建涵盖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技术创新等维度的指标体系,依托管理平台将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并实行一年一周期的分类管理机制。
规范明确,存在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导致资质被撤销、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被处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标志、三年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配合检查、能力验证不合格等情形的,可直接认定为D类;同时对不同类别机构设置相应检查比例与频次、告知承诺适用范围,并建立分类结果在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环节的共享运用及信息保护与责任追究要求。
新规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2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脉冲波形参数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32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本次发布规范覆盖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智能电表及物理化学等领域。智能网联汽车方面,《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性能计量测试规范》规定自动泊车模块计量测试内容与方法。生命健康方面,《心电图机检定规程》统一模拟与数字心电图机计量检定框架,明确计量性能要求。电能计量方面,修订《安装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整合替代电子式、机电式、多费率、最大需量、预付费等5项规程。另发布《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带附加功能计量器具的性能评估导则》《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等通用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管指引
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指引》适用于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要求机构建立执业档案与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并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明确授权与职责。明确从业行为规范:禁止收受额外财物、冒名签字、篡改数据、买卖租借证书印章、同时在两家以上机构从业等。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与报送要求,关键岗位信息纳入管理;岗位变动、离职等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未报送或虚假报送记入信用记录并可公开。监管部门可开展能力核查、集中测试与能力验证,结果纳入信用与资质评审依据。
税务总局明确起征点等增值税征管规则
近日,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应按1%开具增值税发票,亦可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对自然人国债等利息、不动产出租、平台从业者服务收入、报废产品“反向开票”销售、保险代理服务等情形,按月汇总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适用月度起征点;除前述外,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分别按代开发票征收、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或按规定自行申报补缴。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案例研讨
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基本案情
谢某在A公司开设的早教机构从事前台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谢某离职后2年内负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12月31日谢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之后入职某知名早教机构担任成长顾问。离职后,谢某曾向A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回复谢某自收到函件之日起,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双方该协议解除,如谢某索要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于指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以供审核。
裁判观点
生效法院裁判认为,尽管谢某不属于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但从工作内容可见,谢某日常需要对接众多客户,确有可能掌握客户信息,劳动合同中亦有保密义务相关约定,故认定谢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结合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以及两家公司实质经营范围,认定谢某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传统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多涉及用人单位向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而本案则系前台岗位劳动者在知名早教机构就职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呈现出竞业义务主体范围向非高管或高技术岗位扩展的特殊情况。普通岗位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向来颇具争议,本案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涉密性”和“接触可能性”,实质判定普通岗位劳动者亦可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障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实现人才流动合理合规化。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约定业绩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入职某通信公司,双方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某通信公司支付曹某2020年2月工资2,020元。曹某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曹某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曹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某通信公司向曹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曹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曹某、某通信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出明确规定。某通信公司主张曹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自动离职,但曹某从未向某通信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通信公司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此外,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某通信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某通信公司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某通信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应当依法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严重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并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1年4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担任某校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校区的工作。2021年10月黄某所在校区因物业退租拟搬迁新址,培训学校要求黄某及时告知学员家长校区地址变更事宜,并做好解释工作,但黄某因此前学校对其批评教育不满,在明知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多名学生家长,传递出学校即将跑路的不实信息,并拍摄教室拆除视频予以转发,从而引发学生家长的恐慌,部分家长到学校要求退费,为安抚学生家长,学校不得已选择退费。后培训学校申请仲裁,以黄某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观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培训学校因物业退租而迁移新址,属培训学校自主经营权范畴。黄某作为校区负责人,本应向学生家长正常传达校区搬迁消息,做好释明沟通,安抚好学生家长情绪,顺利完成校区迁址工作。但纵观校区搬迁事件经过,黄某因对学校不满,非但没有履行其作为校区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和解释职责,还故意散布学校经营恶化、即将跑路的不实信息,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经营管理和教学秩序,导致学生家长退费,由此造成学校的经济损失,故培训学校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该原则要求劳动者遵循职业道德操守、履行忠诚勤勉义务,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行为正当,忠实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为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若劳动者故意严重扰乱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由此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