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普法专栏丨2026年04月合规动态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政策聚焦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上市后变更注册检验说明表

2026年4月23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公布《关于发布〈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事项及受理时启动注册检验情形的说明表〉的通知》。

《说明表》明确中药、化学药制剂及原料药、一致性评价项目、预防用和治疗用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中,受理时是否启动注册检验及检验要求。涉及处方辅料、生产工艺、原料药供应商、生产批量、注册标准、包装材料和容器、规格、境外生产场地等多类变更情形分别规定注册检验、仅样品检验或不启动。文件同时明确,该表原则上适用于补充申请申报;受理前已提出前置注册检验的情形不适用;未列明的特殊情形可在受理前沟通;受理时未启动的,审评中必要时仍可启动注册检验。

 

市场监管总局废止4项食品补充检验与快检方法公告

2026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废止〈食品中氯酸盐和高氯酸盐的测定〉等4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

公告称,经组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跟踪评价,总局决定废止3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1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被废止项目包括食品中氯酸盐和高氯酸盐测定、畜肉中阿托品等5种成分测定、特殊食品渗透压测定,以及蔬菜中敌百虫等5种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相关方法分别对应BJS 201706、BJS 201711、BJS 202102和KJ201710,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告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发布〈工频电压比例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本次批准发布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均自2026年10月2日起实施,涵盖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及测试方法。其中国家检定规程涉及超声理疗设备、医用数字摄影系统(DR)X射线辐射源、标准电流互感器、标准电压互感器等;校准规范和技术规范涉及机动车GNSS测速仪、智能眼镜声学性能、有源降噪耳机、高压电能表、高通量基因测序仪等设备。另有4项规范明确替代原有版本。

 

新规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

 2026年4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公告明确资质认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统一实施,已取得但未列入“一单一库”的能力项目,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得将库外能力资质认定作为条件。机构仅可在库内申请并使用CMA标志,未获认定或未纳入项目库的检测项目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建议可按月提出,专家组原则上每月至少评议一次;对新兴领域可探索沙盒监管。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规范服务认证活动与机构管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布《关于规范服务认证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系我国服务认证领域首份规范性指导文件,围绕加强认证机构合规管理、规范实施认证活动、强化服务认证规范有序发展的支撑等方面,提出16项政策举措。文件明确认证机构合规红线,细化认证活动各环节实施要求,并就服务认证规范化、系统化推进作出安排,涉及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认证活动。

 

国家药监局印发2026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

4月8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布《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省级药监部门、中检院及有关检验机构应按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依据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和注册、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代理人未提供完整资料、配套必需品,或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致无法完成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出具缺项检验提示函,相关省级药监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提示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结果。复检由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受理,同一检验报告仅办理一次复检,并按公布名单确定复检机构。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验证的,可依既有程序提出异议申诉。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药监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附件列明2026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复检规则及复检机构名单。

 

案例研讨

协议约定欠付工资采取分期形式支付的,劳动者能否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6日,张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担任会计主管,每月工资8000元(含基本工资7000元、各类津补贴1000元)。某投资公司自2019年起欠薪,遂与张某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欠款担保约定》,确认某投资公司共欠付张某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基本工资2万余元,该款于2020年12月前付清;欠付张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绩效、提成等其他工资4.8万余元,该款于2023年12月前付清。后某投资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基本工资。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及绩效、提成等其他工资。审理中,某投资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协议约定的前述债务并拒绝履行约定义务。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投资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张某2020年12月工资的行为已属违约。欠款担保约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其他工资付款期限虽为2023年12月,但投资公司在前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已有违约行为,且诉讼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张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投资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院遂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12月工资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其他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就有关对工资、补偿金金额及履行期限签订协议,这其中又不乏对用人单位支付款项达成的分期付款约定。通常而言,在各期付款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享有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抗辩,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即时履行。但若用人单位已存在违约行为且明确拒绝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则需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履行。

 

求职者报到后不予录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王某某经猎头公司推荐至A公司应聘法务岗位,2017年12月4日,A公司人事向王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王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报到,A公司为其录入指纹用于考勤、分配工作电脑、座位并将王某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几日后,A公司人事告知王某某不需要法务岗位,将王某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并收回其工作电脑。2017年12月13日,王某某离开A公司。后王某某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王某某报到后以不再设立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岗位为由拒绝为王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必然给已从原工作单位离职的王某某造成需要重新寻找工作的损失,故人民法院参考王某某在原公司月工资待遇1.4万元,酌情判定A公司赔偿王某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损失2.1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订立合同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双重属性,在订立时相比财产类合同须更加谨慎,用人单位在决定招录员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招聘岗位,并及时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已送达录用通知书,且应聘者对此作出相应准备甚至拒绝其他单位的录用邀请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如期订立,用人单位应为此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协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金某某系B公司高级电商经理,2022年5月13日B公司以发展战略调整及组织架构调整,高级电商经理岗位不复存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支付了金某某替代提前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某某认为B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庭审中,B公司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金某某所在岗位确因组织架构调整而被取消,亦非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B公司仍需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金某某协商,B公司未经协商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但因金某某原岗位已由他人替代,劳动关系客观上已无法恢复,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还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系部门裁撤或岗位撤销情况下,用人单位经常援引的解除条款,然部分用人单位未注意到本条适用的前提系双方需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如先行调整工作岗位,在协商不成情况下方能援引此条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质量管理部 信息来源: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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