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普法专栏丨 2025年3月合规动态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1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政策聚焦

国家认监委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

3月2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

规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能力要求、认证模式、认证程序及获证后的监督等内容。规则强调认证机构需获得相应资质,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确保认证全过程记录清晰且可追溯。通过认证的企业可在产品及相关文件上使用碳足迹标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

《规定》共6章3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立项、制定与修订,批准、发布与备案,实施、复审与监督及附则。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实施标准化战略,从立项、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全过程管理,新增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禁止性要求、实施效果评价规定、业务禁止和履约责任等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CCC领域对港澳进一步开放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修订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检测认证相关条款的实施指南,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对港澳进一步开放,便于检测认证机构、相关企业更好利用开放举措。相关举措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允许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港澳认证机构,通过与内地指定认证机构合作方式,将开展CCC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监督抽样的范围由内地全境扩展至全世界。此外,港澳认证机构与内地指定认证机构的合作协议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新规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4月2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48条,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并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聚焦解决当前检验检测造假成本偏低、从业人员责任虚化等突出问题,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办法》对未经检测出报告、替检漏检、篡改数据、伪造结果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罚款上限提高至十万元;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致使检测报告数据、结果错误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同时,对轻微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国务院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7条,修订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二是强化款项支付责任,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要求,增加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等;三是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规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四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研讨

员工不知自己怀孕,离职后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7年4月入职本市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该公司提前于2018年12月25日告知林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要求林某办理离职手续以获取退工证明,林某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某公司向其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9年2月1日,林某经诊断为怀孕6.2周。林某认为,根据相关诊断报告其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已怀孕,因怀孕时时间尚短,其无从得知怀孕周期,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其签署了相关离职文件,但当时对于怀孕并不知情,且同意返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故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

生效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然林某于2019年2月1日被诊断为怀孕6.2周左右,据此可推算林某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已怀孕。林某签署的离职文件仅仅是办理离职交接的必要手续,并不代表其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林某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未向某公司告知存在法定续延的情况,但确实是她当时对自身怀孕不知情,而非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故意隐瞒事实,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林某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典型意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辞退三期女职工。前述规定是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法律虽然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如果三期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自行延长停工留薪期?

•基本案情

小董于2013年进入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至2016年12月31日期满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小董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因治疗伤情未再上班,2015年9月小董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小董分别至几家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及康复治疗。该企业一直按最低缴费工资发放小董工资至2017年10月,而小董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2017年12月小董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小董未向企业提出过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2017年11月该企业与小董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小董的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

小董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12月作出鉴定结论,故停工留薪期应于2017年12月期满,且企业未按小董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故企业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至2017年12月。

•裁判观点

生效仲裁裁决认为,本案中,小董于2015年1月受伤后未再上班,应自此时起计算停工留薪期,小董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过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故其停工留薪期最长应为12个月。在法定基础上,企业同意让小董延长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2017年1月,与法不悖,仲裁委予以准许,故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1月,企业应按小董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董上述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工伤案件中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争议十分常见,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期限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般以劳动者原工资福利相符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或工伤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加以确定,且不得低于本市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


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王小姐与C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的岗位为仪器分析测试员。2019年10月,C公司因业务需要,从美国进口了一台分析测试仪,该仪器的操作以及数据分析属于世界领先技术,需要到美国接受专业的培训。C公司决定派王小姐去美国培训,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C公司派王小姐到美国进行技术培训3个月,服务期为5年,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2020年1月,王小姐培训结束回到C公司,2023年8月,王小姐提前三十天向C公司提交辞职书,要求于同年9月底离职。C公司认为王小姐的服务期未满,因此不同意王小姐的辞职。

•裁判观点

生效仲裁裁决认为,C公司派王小姐到国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和王小姐约定服务期同时设定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应根据实际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项目确定,其中不包含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因C公司提供的相应发票等可以证明其实际支出培训费用5万元,故作为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五年,起始日期应从王小姐培训完成之日起算。因王小姐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C公司提出辞职,履行了法定的提前告知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通知后的30天时解除,C公司应该及时为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同时,由于王小姐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该按照剩余服务期的相应比例支付违约金。因至2023年9月服务期已经履行45个月,故王小姐应按照剩余比例支付C公司违约金125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履行劳动关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公司和王小姐签订服务期协议,为王小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因此王小姐应该尽可能履行协议约定,完成服务期内的工作。但该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赋子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因此只要王小姐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但王小姐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服务期剩余比例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钱晨 信息来源: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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