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普法专栏丨2025年9月合规动态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3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政策聚焦

人社部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9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确认商业秘密内容,遵循必要、合理原则,不得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一般不低于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超1年不低于50%。违约金一般不超经济补偿总额5倍。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调整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及期限,未及时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不再履行义务。


十五部门发文: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

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30年完善质量认证数字化顶层设计,选育10家数字化认证机构和50个项目。重点内容包括:推动认证机构和活动数字化,提升数据互联互通和业务自动化;支持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认证;加强数字产业关键设备、产品及基础设施认证;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认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建设质量认证监管大数据中心,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监管;完善标准体系,推动国际互认,鼓励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


网安标委发布2025版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体系

9月15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发布<数据安全国家标准体系(2025版)><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体系(2025版)>的通知》。

《数据安全国家标准体系(2025版)》涵盖基础共性、数据安全技术和产品、管理、服务、产品与服务数据安全、行业与应用六大类,细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出境、流通安全、风险评估、能力评价、行业应用等标准。附件列明44项已发布标准、2项强制性标准和16项推荐性标准在研。《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体系(2025版)》则包括术语、处理安全、敏感信息保护、技术、管理与权益保障、测评认证、产品服务、行业应用等六类,覆盖App、云服务、智能终端、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场景,明确合规审计、跨境认证、未成年人保护等要求。


•新规速递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法共八章九十六条,主要规定:仲裁活动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线上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机构可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完善涉外仲裁、仲裁监督及法院支持仲裁等制度;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明确仲裁员资格、仲裁协议效力、仲裁程序、裁决执行及撤销等具体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5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告

9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直流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5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批准相关规范于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3月8日陆续实施。

公告批准并发布了《直流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压力验潮仪检定规程》等5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部分规范替代原有标准,涵盖电能计量、环境检测、汽车排放、医疗安全、碳计量、智能制造等领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9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将于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推动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开放、科技和人才政策优化。支持境外投资备案管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际船舶登记、离岸金融、数字经济、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金融、全产业链创新发展。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享有公平待遇,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政务服务、监管机制和涉外法律服务。


•案例研讨

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续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2024年4月30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某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某康旅公司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为冉某发放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截至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某康旅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某宾馆承继。某农旅公司系某康旅公司股东。冉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冉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某康旅公司与冉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工作,某康旅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与冉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拒绝订立。在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宾馆及其股东某农旅公司亦不承担责任。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冉某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规则是法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作出的规定,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

•基本案情

郑某入职某甲医药公司(主要经营生物医药业务),担任生产运营部首席技术官。在职期间,郑某接触过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化学成分生产与控制细节等保密信息。郑某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24个月。郑某离职后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并告知某甲医药公司。2022年2月,某甲医药公司以某生物公司与该公司均系生物医药公司,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郑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郑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10万元、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196185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终结案件审理。某甲医药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立法目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范围应限于竞业限制制度保护事项的必要范围之内,应与劳动者知悉的关联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约定的不竞争的主体包括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郑某仅接触过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的保密信息,其负有的不竞争义务应当限于上述两款药物。其次,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应指能够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就生物医药公司的竞争关系而言,应根据经营的药品适应症、作用机理、临床用药方案等,在判断药品之间可替代性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对比郑某入职的某生物公司的产品与某甲医药公司的产品、某乙医药公司的上述两款药物,虽然均包括癌症治疗产品,但从适应症和用药方案上看,不具有可替代性。审理法院据此认定,郑某入职的公司不属于与某甲医药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判决驳回某甲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人才有序流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过程中,会平衡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黄某若违反协议约定,某纺织公司有权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黄某多次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于某出售布匹,于某共向黄某支付货款122400元。此外,黄某自认,其在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前也曾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案外人出售过布匹,销售额为468900元。2022年10月28日,黄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纺织公司提出辞职。某纺织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纺织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某作为销售经理,掌握客户信息,其与某纺织公司所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黄某在订立协议后多次自行联系其他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出售布匹,所得货款归己所有,此属于自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审理法院判决黄某依法向某纺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忠实义务包含竞业限制义务。实践中,竞业限制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对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竞业限制人员以书面协议形式依法约定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依约履行。

责任编辑:钱晨 信息来源: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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