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
三部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工作方案,部署自7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
此次整治聚焦手提式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防火门等20余种产品,覆盖生产、流通、使用、认证检验等领域。方案部署了压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领域重点监管、规范认证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六个方面16项主要任务。
三部门发文: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8月1日,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加强涉企罚款治理,审查大额处罚、异地执法等问题;加大政务失信监督,纠正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等行为;依法办理涉企管理领域案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强化涉企规范性文件审查,督促政策调整;督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确保实质性履行到位。意见还强调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受理机制,推进在线复议,加强案件调解和解,统一规范行政争议处理,提升执法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意见
8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
《意见》适用于法律法规未明确“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形,列举五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两年内再犯、虚假报告数量达10份或重点领域2份以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其他依法认定情形;对情节严重机构依法从重处罚,包括撤销、吊销、取消资质资格证书,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该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竞业限制、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需与劳动者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超出部分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三部门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于官网公布《关于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公告》。
《指南》共十二项内容,对医疗广告发布主体作出严格限定,对医疗信息公示、医疗健康科普与医疗广告进行了区分,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指南明确,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以表格化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接诊时间、医务人员简介、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流程、医保政策、价格等患者就医必须了解的信息,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
市场监管总局拟发布《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8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1日。
《意见》提出服务认证机构应严格遵循GB/T27065等标准,建立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认证领域划分,规范资质申请材料和专业经历证明,认证规则备案需准确界定领域和命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认证规则制定全过程规范化,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须优于现行标准。认证证书应明确覆盖范围,提供便捷查询路径。认证活动管理方面,细化现场审查人日数、审查计划、人员能力要求及现场测评方法。强调认证人员管理、能力评价和主体责任,推动专业化、数字化、国际化发展,提升服务认证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研讨
劳动者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曹某入职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并被派遣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曹某派驻在某文创广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某文创广场的租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细则》规定,员工个人行为有悖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形象或造成不利影响者,公司可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7月27日,曹某通过微信向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冯某发送以下内容:“我肯定会特别特别尊重和关心呵护你的呀”“现在很多像你这么优秀漂亮的女孩都有几个情人”“干嘛要封闭自己来忠心一个老公呢”等。同年7月28日,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投诉函,陈述上述事宜,并要求对曹某予以劝退或开除处理。同年8月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立即解除派遣通知书。同日,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该日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未获支持。曹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生效法院裁判认为,曹某作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在某文创广场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向该地租户的员工冯某多次发送含低俗内容的微信,构成职场性骚扰,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败坏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形象,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曹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曹某要求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是重视道德、崇尚修德的民族。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实施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家庭美德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应有之义。曹某在工作期间发送含低俗内容的微信,明显超出同事之间正常沟通的界限,构成职场性骚扰,有违同事之间互相尊重的职场风气,也破坏了安全平等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不仅关乎道德,更关乎法律。
用人单位能否因病假单瑕疵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8年8月30日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陈某多次申请病假,其提供的部分病假单上有主治医师签名、盖章,但未加盖医院病假专用章,其另提供与病假单相对应的病历、检查报告、票据、药方等。公司向陈某发放了相应病假工资。2023年3月6日,陈某至公司销假上班,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其提供的多份病假单不符合公司要求,存在虚构病假的行为,以欺诈、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陈某的请求未予支持。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生效法院裁决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应谨慎而为。本案中,陈某提供的部分病假单虽有瑕疵,然病假单上有医师的签名及盖章,与就医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陈某存在就医事实。陈某提交上述病假单时,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对病假单的要求,亦无不予批准的意思表示。在未要求陈某对此作出说明或予以补正,且未确认陈某是否确实符合病假情形的情况下,公司草率以病假单未加盖医院病假专用章而否定其真实性,以陈某旷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悖于法律规定,亦不符合情理。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当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善意、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因病休假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应对此设置障碍。劳动者请休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病假申请应予准假。在请休病假手续存在瑕疵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及时联系劳动者进行补正,不能以此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关系。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至2023年2月22日。工作期间,王某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办理招退工手续,王某工资系通过梁某个人账户发放。王某认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办公、业务相同、人员混同,两公司已对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择一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请求。
•裁判观点
生效法院裁决认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关联企业,经营业务存在重合,梁某同时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王某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是其工作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工作沟通使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王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混同用工多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在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但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