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普法专栏丨11月合规动态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聚焦

八部门部署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要求,计划检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0家(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涉及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消防产品检验检测、建筑保温材料检验检测、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验检测、化肥检验检测等重点监管领域。


六地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改革试点期限再延长3年

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决定》明确,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


国家认监委印发《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

11月15日,国家认监委公布《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行动方案》部署四方面11项重点任务:(一)增强小微企业质量竞争力。1.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2.分类分级分层开展认证帮扶。3.协同助力小微企业增信赋能。(二)提升区域产业质量竞争水平。4.梳理区域产业共性质量问题。5.推进区域产业提质增效升级。6.深化提升行动区域试点。7.深入开展“质量认证+”服务。(三)优化认证服务供给。8.提升质量认证服务能力水平。9.开展行业特色质量认证。(四)提升小微企业质量意识。10.加强宣传引导。11.强化质量意识。


• 新规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太赫兹辐射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本次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太赫兹辐射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钟罩式气体流量标准装置检定规程》《热量表检定规程》《毫瓦级标准超声功率源检定规程》《拉曼光谱仪校准规范》《热量表型式评价大纲》《零气发生器校准规范》《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校准规范》等31项。


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废止<同线同标同质服务平台运行指南>等19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

11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出公告,决定废止《同线同标同质服务平台运行指南》等19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本次废止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包括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156-2017《同线同标同质服务平台运行指南》,RB/T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RB/T314-2017《合格评定服务认证模式选择与应用指南》等19项。


• 案例研讨

员工上班迟到,用人单位能否扣除高额工资

• 基本案情

张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10分钟<每月累积迟到和早退时间<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因江某缺勤应被扣除工资12,781.90元,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公司应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

•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该惩戒应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 基本案情

苏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苏某从事技术类工作,工资为45,000元/月。双方另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苏某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向苏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苏某违约,则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另查,该公司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同一批入职人员均使用前述竞业限制条款。苏某于2021年7月8日从公司离职,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6月15日,公司按2590元/月标准向苏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离职前正常工资标准的30%补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

•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同一批入职人员使用事先拟定并反复使用的竞业限制条款,故该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属于格式条款。依据该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某科技公司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苏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该标准仅为苏某离职前正常工资的5.8%,与24个月竞业限制期和100万元违约金相比显著过低,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形,故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苏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按照其离职前正常工资标准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予支持。

• 典型意义

在产业结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劳动者择业自由应予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外流不利于企业发展,企业合法利益亦应予以保护。竞业限制包含着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其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对二者进行利益平衡,而非仅在于保护用人单位一方利益。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确需要重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但也不能忽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权的边界

•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物业公司保安。该公司制度规定,员工累计旷工3天以上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辞退。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次日,因接到公司未准假通知,王某立即返回上海。回程途中,王某得知父亲去世,遂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累计旷工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系合法解除。

•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应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王某请假不在岗期间,扣除休息日和丧假,实际请了2天事假。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法院认为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的应有之义。故公司应予准假,王某旷工未达3天,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典型意义

劳动是人民生存和发展之根本,本案判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向社会清晰传达了司法所追求的价值导向: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要注意边界,应善意、宽容及合理;企业不能只机械强调制度的“刚性”,更要注重“柔性”,以人为本,尊重公序良俗。

责任编辑:钱晨 信息来源: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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