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聚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文件明确,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善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则,强化标准化建设,健全电子商务监管、数据安全等方面认证认可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文件强调,落实好大型企业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
9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
《方案》提出按照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认证认可对外合作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开放生态、互利共赢,合作共建并采信一批全球领先的认证认可制度,贡献全球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到2025年,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的政策环境基本形成,参与国际认证认可标准和规则制定的能力明显提升,结构合理的认证认可国际化人才梯队初步打造,认证认可国际合作较好满足认证认可事业和国家经济贸易发展需求。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展本公告所述的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相关业务模式试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载运货物应为集装箱货物。(二)境内运输方式限于铁路运输,或铁路运输加公路运输。(三)出境运输方式应为公路运输。并明确对载运货物、载运货物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的作业流程的相关要求。
• 新规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9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指引》规定了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处罚标准。《指引》确定抽查事项为:企业是否履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否规范;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9月24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细化了《若干规定》中关于CCC免办适用主体拓展,包括重点产业供应链企业、特殊用途检测试点等全国首创性的措施条款的申请和操作流程,解决了企业在实操中的疑问和困难;针对开辟便捷通道、提供目录鉴定等为浦东企业打造的专属服务,通过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政企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完善了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了免办申请、申核和后续监管具体要求,对具体类别和监管频次均进行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该《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共计26条,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协调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分别规定了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揽人根据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同侵权责任,确保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
• 案例研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有效性如何认定
•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5日,涂某入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车贷客服专员。2020年5月,涂某调岗至金融个人服务中心部门担任客服专员。2020年11月25日起,信息咨询公司出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因素的考量,决定安排涂某在家待岗。直至2021年7月29日向涂某发出《返岗培训通知》,要求涂某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表示若考试不合格,需继续参加培训,直至各项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2021年8月31日,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返岗培训考试“不合格”为由,认定其不胜任“客服专员”岗位,决定将涂某调至“客户顾问”岗位工作,涂某拒绝接受。2021年9月2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未到客户顾问工作岗位报到,仍在原岗位不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先后给予涂某五次书面警告处分。2021年9月17日,该公司又以涂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涂某自2012年4月5日入职信息咨询公司后一直从事客服专员工作,2020年5月其调岗至金融个人服务中心部门亦担任客服专员一职,期间从未出现过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2020年11月25日,信息咨询公司对涂某作出待岗决定也是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因素的考量,并非涂某工作失职或其他违纪行为所致,故在此情形下该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通知涂某返岗,却仅以涂某未能通过返岗培训考试为由,就单方认定其无法胜任原客服岗位的工作,明显有失偏颇、有欠妥当。因此,其对涂某作出的调岗理由缺乏正当性。
其次,从调岗后的岗位职责分析。涂某原长期从事的客服工作,主要内容是为客户的信贷业务提供流程指引服务,而现将涂某调至客户顾问岗位,该岗位主要负责开发客户,属于销售性质,与原工作性质截然不同,涂某在无任何相关经验和培训的情况下,其个人能力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且调岗后,客户顾问岗位的收入也明显少于客服专员的薪资标准,损害了涂某的合法权益,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岗位安排亦欠缺合理性。
最后,在涂某多次主动寻找公司协商解决调岗问题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却始终不予理睬,反以涂某未至新岗报到构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违纪解除,该处理有失公允,亦不利于和谐用工关系的构建。综上,信息咨询公司对涂某作出的调岗决定,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涂某拒绝前往,系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并不构成违纪。因此,信息咨询公司解除涂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 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对其内部资源进行有效调整,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可滥用。尤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其应当对调岗的正当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作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报酬
• 基本案情
支某于2013年12月1日入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每月实得工资为6000元。2019年10月18日,支某顺产生育,并正常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支某产假期间,文化传播公司与其协商希望支某通过居家办公的方式继续为公司从事少量的出纳工作,并且考虑到工作量并不多,文化传播公司同意按照4055.50元/月的标准额外再向支某支付一部分工资,直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支某产假期满后,其并未返回公司正常出勤工作。2020年3月20日,文化传播公司以支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文化传播公司确曾要求支某居家从事部分的出纳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工作量每月向支某额外发放了4055.50元的工资。关于2020年2月产假期间额外提供劳动的工资,人民法院认为,支某于2019年10月18日顺产生育,其可享受的产假应于2020年2月23日期满,在此期间文化传播公司认可支某一直居家在为其处理部分出纳事务,故应当按照约定的每月4055.50元工资标准支付支某2020年2月1日至同年2月23日产假期间额外提供劳动的工资报酬3041.63元。对文化传播公司辩称,支某已正常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故其无需再支付支某额外的工资,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 典型意义
产假是为保护女职工和胎儿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休息权。生育生活津贴则是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由社会保险部门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与提供劳动获得的工资,性质并不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和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作的,女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薪酬待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女职工自己愿意提前返岗,不仅是为用人单位创造了额外的生产财富,也牺牲了自己休息休假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结算相应的工资报酬,并且就工作的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时长等问题与女职工进行善意协商,明确处理方案以避免争议产生。
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合同
•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房产评估公司注册估价师。2023年7月,黄某经公司安排参与某项目的现场勘查,期间接受了卖方私下宴请。事后,因买方举报,公司被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在公开致歉及撤换估价师后,公司才得以继续完成原项目评估工作。2023年8月5日,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黄某以公司制度未规定不得接受宴请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裁判观点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从业多年的注册估价师,应当知晓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坚持回避原则等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中虽未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但恪守职业道德是从业基本要求。黄某违规接受宴请且未及时报告,可能会影响估价结果的公正性,结合其已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仲裁委对黄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亦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除受规章制度约束外,劳动关系双方也存在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派生出的合同义务。在规章制度无规定时,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针对特定行业、特殊岗位的员工,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此举既有利于倡导爱岗敬业和忠诚履职的精神,也能合理平衡就业权与用工权,以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